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 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 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在各类学校或幼儿园正式注册,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的大中小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12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金 |
意外伤残 (可选)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等发生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