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不予豁免保险费。 |
疾病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 |
以0岁男孩为例:
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年交保费 |
||||||||||||||
康乐成长 |
30万 |
至25周岁 |
10年 |
责任免除
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身故或身体全残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裝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一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一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0-14周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哪些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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