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 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 险金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 之和; 2.若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 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
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 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