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 周
投保年龄
至88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88周岁,包含生存金、祝寿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后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 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 之和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于 6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8 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 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 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 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 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 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祝寿金 若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祝寿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66周岁前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15%

(每3年领取一次)

含67周岁至88周岁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祝寿金

已交保费

(66周岁时领取一次)

身故或全残 66周岁前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66周岁后 基本保额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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