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 本合同保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被保险人生存至 被保险人生存至 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 ,本公司按 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 二者之和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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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合同终止。 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 交通工具内因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 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约定之外的意外 伤害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选择五年期、八年期、十年期。保险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2 (除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外可领取)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3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