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 108 意外险套餐计划(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保障计划,针对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提供保障,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双倍给付,提供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提供住院津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公司按应给付“天安人寿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天安人寿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金。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

 

天安人寿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为十五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公司按应给付“天安人寿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天安人寿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若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责任免除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疾病、矫形手术、整形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表格所列比例向其他权利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疾病、矫形手术、整形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二、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表格所列比例向其他权利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天安人寿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主险 ——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附加险 —— 

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附加险 ——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其他渠道已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其他渠道未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80%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疾病、矫形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因非意外原因失踪被宣告死亡、进行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先天性疾病、已存在残疾、安装残疾器具、献血、健康检查、戒酒戒毒、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天安人寿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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