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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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和康复补贴保险金外,按下列约定给付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
康复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下列约定给付康复补贴保险金: 康复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康复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康复补贴金额为五元人民币。 同一次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
案例
袁先生,年龄 35岁,某外企中层管理人员,已婚,由于人过中年,身体状况已没有年轻时这么好了。考虑到工作的压力对健康的影响,为了避免一旦不幸住院,昂贵的医疗费支出对家庭经济状况所带来的压力,我们认为 "天安人寿附加安心宝(B)医疗保险"非常适合他。
袁先生只需每年支付 520元,他就能获得如下保障:
• 住院补贴最高可达 36,000元;
• 重症监护补贴最高可达 36,000元;
• 康复补贴最高可达 18,000元。
“天安人寿附加 安心宝( B)医疗保险”能使袁先生安心从事自己的工作,并创事业辉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
十二、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三、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四、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五、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六、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八、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腺瘤、甲状腺囊肿、疝气、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痔疮、腰椎间盘突出症、胆道结石症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十九、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10 x 购买份数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10 x 购买份数 |
康复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5 x 购买份数 |
被保险人因保单生效30天内出现症状、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已有疾病、流产分娩、变性手术、矫形整容手术、牙科治疗、眼科治疗、健康检查、献血、进行高风险活动、保单生效120天内进行特定治疗或外科手术、未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