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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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产品示例
谭先生,33 岁,已婚,有一 3 岁儿子,在外企工作,事业蒸蒸日上,家庭幸福美满。但 谭 先生始终认为人生就像走钢丝,不测风云在所难免。因此他选择了天安人寿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他只需每年缴费 384 元(缴至 60 岁),即可获得高达 10 万元的身故及全残保障,并且保障一直持续至谭先生 60 岁退休。这份保险充分体现了谭先生对妻儿的关爱以及对家庭的责任感,在人生路途中有了这样一张稳固的安全网,谭先生的家庭生活将始终绚丽明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