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的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
2、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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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1、生存至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的交费年数乘以1%给付年金,直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生存至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的交费年数乘以1%为基数每年增长5%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的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 2、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若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本主险合同年交化已交费期数; 2、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减去本主险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未满61周岁 |
约定保额 x 约定交费年度数 x 1% (自约定交费期满后可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1周岁 |
约定保额 x 约定交费年度数 x 1% (自61周岁起开始领取,领取至87周岁,共领取27次,每年领取金额按上述金额的5%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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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约定保额 x 约定交费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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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身故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或已交保费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 | |
保单生效1年后身故 | (约定保额 x 已交费年度数)或(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