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且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若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1周岁至 100周岁期间内,投保产品时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非首次投保;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或者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2、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3、等待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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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2、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附表《药品清单》; 3、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4、每次处方仅限治疗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 5、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6、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需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院外购买或领取流程”约定。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