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源(2021)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轻症、20种中症 、120种重大疾病保障 ,住院关爱津贴、疾病终末期 、身故保障,还有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障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障。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 人因下列第 2-10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若从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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