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家居财物保障
1 基本保障:本公司同意对因意外而在家居中遭损失或损毁的家居财
物及个人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户或租户的固定家居装置,被保
险人或其家人所拥有、使用或 穿着的财物)支付赔偿。
2 附加保障
按照本保单第三十三条 赔偿原则的规定,本公司同意对于以下附加保障范围 内的损失支付赔偿。
(1)临时住所
若被保险人的家居因任何本条(一)家居财物保障项下基本保障被保原因导致不能居住,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合理的额外临时住所费用,直至其家居恢复至适合居住状态。
(2)门锁或窗户损毁(本条款仅限于经典计划)
当被保险人家居的窗户、外门门锁及/或钥匙因盗窃或意图入室盗窃而导致损失或损毁,本公司将支付合理费用,以更换及安装相等或类似的窗户、外门门锁及钥匙。
(3)个人物品及贵重财物
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所拥有、使用、穿着的或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在上海或世界各地因意外导致的损失或损毁。对于遗留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或用于业务或专业上的任何财物的被窃或损失,本公司不予赔偿。
(4)护照及身份证(本条款仅限于经典计划)
保障被保险人的护照在上海或世界各地因意外导致的损失、损毁或遗失。对于遗留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或二十四小时内未报案,本公司不予赔偿。
(5)来访者的个人财物(本条款仅限于经典计划)
保障被保险人的客人的个人财物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损失或损毁须发生于被保险人家居内。若上述损失或损毁可在其他保单项下获得赔偿,则本保单不予赔偿。
(6)个人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其家属及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保姆因下列情况引起个人法律责任而须作出的赔偿:
a. 以屋主身份、以建筑或建筑所属土地的住户身份及以个人身份在上海因意外导致第三者身体损伤、死亡或染病;
b. 因下列情况而发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财物损失或损毁:
i. 以屋主身份;
ii. 以建筑或建筑所属土地的住户身份
iii. 以个人身份在上海或全球但每一旅程不可超过连续六十天。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本保单第六条(一)家居财物保障1基本保障项下对以下情况引起的损失或损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烟雾、农业或工业运作、逐渐形成的浓烟;
2 一般固定家居装置的管道渗漏,如水管、燃料供应管;
3 被保险人的家居连续多于三十(30)天被空置而被窃或发生水损事
故;
4 被被保险人所饲养的宠物,昆虫或害虫咬破、抓破、扯破或弄污;
5 因新建筑或新建地基于五年内沉降所致;因地面移动所致(被保险人的家居外墙地基同时受损除外);因河流或海岸侵蚀所致;因建筑物拆卸、结构维修或更改所致;因工人技术错误、设计不良或使用不良材料所致;
6 因被保险人、其家属或家庭保姆盗窃或意图盗窃;因被保险人的家居或部分地方借出,租让或分租所致的盗窃或意图盗窃(以暴力或强行方法闯入或离开居所的盗窃或意图盗窃则除外);因受欺骗造成的损失;
7 由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所拥有或作为住客须负责的家居财物、器具、家具、固定装置及设备(包括室内装饰)受损:因日常损耗、下陷或萎缩导致;因干燥或潮湿而腐烂、结霜、天气及气候情况导致;因霉菌或慢性成因导致;因维修、重建及装修导致:因清洁或染色所致;因食物变质所致;因机械或电气故障导致;超过十年的家具/家用电器(其零件视为同一物件)/装饰(包括地毯、地板、百叶窗及窗帘)只按折旧价赔偿而并不按旧换新形式给予赔偿;
8 水的渗漏(水管爆裂或由台风或暴雨的直接力量所造成的雨水由家居建筑结构缺口进入除外);
9 因电器,电机或电力装置的超负荷运行,超压,短路,本身热力或漏电导致对本身的损失或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