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优点:
1、疾病保障全面
120种重大疾病+25种中症疾病+50种轻症疾病,保障195种疾病,疾病保障全面。
2、自带保费豁免
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豁免后续保险费。
3、重大疾病二次给付
初次确诊120种重大疾病,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初次确诊发生与前次重大疾病病种不同且符合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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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确诊120种重大疾病,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投保了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全残保险金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初次确诊符合25种中症疾病,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二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初次确诊符合50种轻症疾病,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三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的合同约定的首个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保险费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缴纳的合同项下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
初次确诊符合合同的重大疾病,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与前次重大疾病病种不同且符合的重大疾病,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障期间:终身
交费期限:20年、30年交
交费方式:年缴、月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所描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如有)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