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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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3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接受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住院治疗的,对其合理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报销。 ①合理医疗费: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②医疗费报销标准:扣除2万免赔额后,按80%报销,累计可报销200万保额,疾病意外都能报销。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人在合同生效满30天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12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的,对其合理的重疾医疗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报销。 ①合理医疗费:包括重疾住院医疗费用、重疾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疾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疾住院前30天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②医疗费报销标准:扣除2万免赔额后,按80%报销,累计可报销400万保额。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被保人在合同生效满30天后,首次确诊重度癌症,且因该疾病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其合理的质重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报销。 ①医疗费报销标准:按0免赔额,100%报销,累计可报销400万保额,其中床位费限 1500 元/天。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被保人在合同生效满30天后,首次确诊轻度癌症或重度癌症,且在治疗期间有使用了合同约定的130种抗癌特药的话,对其合理的特药使用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报销。 ①医疗费报销标准:按0免赔额,80%报销,累计可报销400万保额,轻度癌症使用的特药费用也能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