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种重度疾病,初次确诊按100%基本保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任意两项或数项责任不可兼得。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20种中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中度疾病累计可以给付两次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种轻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度疾病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
保费豁免 |
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豁免后续保费,保障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罕见疾病保险金 |
按以下两种方案其一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罕见疾病保险金: 方案一:若被保险人在未满31周岁前(不含31周岁当日),且于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罕见疾病,保险公司赔付30万保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31周岁前(不含31周岁当日),且于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罕见疾病,保险公司赔付60万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方案二:若被保险人在未满31周岁前(不含31周岁当日),且于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罕见疾病,保险公司赔付50万保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31周岁前(不含31周岁当日),且于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罕见疾病,保险公司赔付100万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可选保障责任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疾病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