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行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
(三)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第三者罹患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的损失;
(二)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的损失;
(三)古玩、家畜、花草、树木、宠物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车辆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