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
(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被保险人的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残、自杀、醉酒;
(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
(四)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六)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七)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八)投保补充工伤保险前已患有的职业病或既往疾病。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除本合同列明负责赔偿的项目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职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五)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通过)中第十五条中所列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他非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