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在接种单位实施疫苗接种后,遭受预防接种事故 或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起180 日内以该次事故或异常反 应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在接种单位实施疫苗接种后,遭受预防接种事故 或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起180 日内以该次事故或异常反 应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在接种单位全程实施疫苗接种后,在该 疫苗防疫有效期内仍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疾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保险 人按主险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医疗费用 |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在接种单位全程实施疫苗接种后,在该 疫苗防疫有效期内仍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疾病或遭受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 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 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 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 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 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 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保险 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 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四)因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五)被保险人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六)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七)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八)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九)分娩前婴儿本身存在的严重疾病或缺陷造成的后果;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免疫接种时,被保险人已经处于疫苗所防疫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被保险人已经处于疫苗所防疫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整容心理咨询的费用、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分娩前婴儿本身存在的严重疾病处方私自服用、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标准款
|
黄金款
|
钻石款
|
|
意外伤害
|
3万元
|
6万元
|
10万元
|
疾病身故
|
3万元
|
6万元
|
10万元
|
医疗费用
|
3000元
|
6000元
|
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