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冰雪灾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冰雪灾害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林木因雪灾或冰凌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包括:树木主杆被积雪压断及/或雪灾致树杆或整株树木受损,不再具有原种植目的的商业价值,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合同双方指定的损失鉴定人员的意见,保险人予以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主险保险金额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本附加险对每次保险事故实行一定面积的绝对免赔,具体绝对免赔面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本合同赔偿方式为:
(一) 3年树龄以下:扣除60%残值,按损失的40%赔偿;
(二) 3年树龄及以上:扣除80%残值,按损失的20%赔偿。
第六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七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