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1)地震、海啸;
2)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3)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4)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5)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
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1)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2)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3)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
4)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保险人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
5)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
3)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4)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施工过程中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6)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7)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8)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9)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