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事故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 方进一步明确,因外来船舶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 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后方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具体内容请查看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