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设施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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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防火设施特别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下列各项要求均得以满足时才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价值不得超过                      金额。每个库存点必须至少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例如不适合混凝土浇筑的模板材料、枯枝落叶层等),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远离正在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详细内容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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