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工程特别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自涌水流;
(五)火灾、爆炸;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他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