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工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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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钻井工程特别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自涌水流;

 

(五)火灾、爆炸;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他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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