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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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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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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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物质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为“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财产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与本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单中载明工地范围及邻近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具体内容请查看详细条款)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类环境污染;

(六)设计错误;

(七)保险标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程施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拆除旧房或清理场地阶段发生的或因拆除旧房或清理场地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亡,或者被保险人由此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施工用机具的损失;

(四)建筑材料失窃;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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