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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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附加费用

 

本条款扩展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恢复保险标的产生以下各项费用时(供居住使用的费用除外),经双方协商,保险人负责赔偿,需要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下称“修理附加费用”) 支付修理附加费用赔款。

 

(1)为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所需调查损失原因费用(与被保险人、其亲属以及雇员相关的人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为法人时,其理事、董事、公司组织或者其员工相关的人工费除外。以下相同)。

 

(2)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所需调查费用。但超过修复期间所需费用除外。

 

(3)为使受损失保险标的设备、装置重新运转所需对保险标的检修费用、调整费用以及试车费用。但附属材料、触媒费用除外。

 

(4)受损保险标的临时修理费用。但被认为是构成正式修理的一部分费用以及为临时修理而取得的物品在保险标的恢复原状完成时的价值除外。

 

(5)代替受损保险标的所使用的物件租借费用(保证金或其他在租借合同结束后可应返还的临时费用以及超过修复期间的费用除外。以下相同。)。但是,超过受损保险标的在当地借用时所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6)代替受损保险标的所使用的临时搭建物的设置费用(保险标的恢复原状后临时搭建物的价值除外。)以及拆除费用、与此附带的土地租借费用。

 

(7)为使受损保险标的迅速恢复原状而产生的加班费,或者节假日加班费。

 

但是清理残骸费用及修理附加费用、灭火费用(以下有定义)三项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人确认的损失金额的             。

 

(具体内容请查看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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