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延长保险期限 (30天/按日计费)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到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延期申请,则本保险单可自到期之日起自动延长30天。保险人按日收取延期期间的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详细内容见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