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赔款特约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已明确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部分受损被保险财产的损失金额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同意:(一)对于已定损的受损被保险财产(项目),依据该定损金额进行理算,并向被保险人支付该部分赔款;(二)对于尚不能最终确定损失金额的被保险财产(项目),按照“合理估损金额”的 %向被保险人支付预付赔款。所谓“合理估损金额”以公估人出具的初步理算报告为准,除非保险人以书面方式证明其中的明显错误,否则应予认可。预付赔款支付的时限为:(1)预付赔款金额在 (含)以下的,保险人在初步理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2)预付赔款金额在 以上的,保险人在初步理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详细内容见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