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突发的或意外的和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以及必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负责赔偿:
1)锅炉和压力容器;物理性爆炸;严寒;
2)斗提、斜拉链、斜槽、皮带传输带、皮带运输机、(含皮带运输机罩)、电缆等其他不属于正常或例行更换的损坏或非正常的损坏;
3)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4)发生保险事故后为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失;
5)保险机器设备损失而采取的措施、保护、整理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等费用;(3)重建、替换或修理、修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保险人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赔偿,保证被保受损财产恢复至损害前的状态。
成对或成套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赔偿,应以能使该整套项目达到受损前的状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