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对于任何承保之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毁损或灭失而无法置换时,其附属或接口设备虽未受损,但已无法单独使用,则此附属或接口设备无法单独使用之损失,将视同保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保险人对于未受损但无法单独使用之附属或接口设备之赔偿责任,每一事故以该受损标的物赔偿金额的 %为限,但不得超过人民币 万元。
(具体内容请查看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