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具体内容请查看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