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类环境污染;
(六)除第六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简易屋棚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洪水造成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
(六)玻璃、镜子破碎的损失;
(七)坐落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