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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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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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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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保障由于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类环境污染;

(六)除第六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简易屋棚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洪水造成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

(六)玻璃、镜子破碎的损失;

(七)坐落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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