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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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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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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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自身的潜在缺陷;

(二)保险标的自身发生爆炸等意外事故;

(三)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过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继续投入使用的;

(二)保险标的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三)保险标的已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而继续投入使用的;

(四)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自然灾害;

(七)保险标的以外的装置或设施发生的意外事故。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磨损、老化、氧化、锈蚀、腐蚀、变形、泄露;

(二)保险标的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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