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标的自身的潜在缺陷;
(二)保险标的自身发生爆炸等意外事故;
(三)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过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继续投入使用的;
(二)保险标的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三)保险标的已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而继续投入使用的;
(四)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自然灾害;
(七)保险标的以外的装置或设施发生的意外事故。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磨损、老化、氧化、锈蚀、腐蚀、变形、泄露;
(二)保险标的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