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类环境污染;
(六)除第三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区域范围以外发生的损失;
(三)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