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操作保险标的的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二)操作保险标的的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三)保险标的被作为犯罪工具;
(四)保险标的在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五)保险标的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三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碰撞、倾覆;
(九)盗窃、抢劫、抢夺;
(十)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人工直接供油;
(十一)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
(十二)因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下陷。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外遭受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在地下作业期间遭受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遭受的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其自身的损失;
(六)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