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加新企业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其营业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保险人按照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和年度营业收入的如下约定计算毛利润损失:
一、毛利润率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
二、标准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赔偿期间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三、年度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十二个月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被 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 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更多内容见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