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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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接受特定药品治疗至当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起满1年,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经确诊新发生恶性肿瘤的,不在该项保险责任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