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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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1)若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关爱金或大湾区高发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关爱金或大湾区高发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2)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关爱金及大湾区高发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关爱金 | 在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
大湾区高发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大湾区高发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