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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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根据160%已交保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根据140%年交保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根据120%已交保费;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根据160%已交保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根据140%已交保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根据120%已交保费;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③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相应减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