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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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保单届满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