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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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金 | 在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于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祝贺金。 趸交给付比例为20%;3年交给付比例为60%;5年交给付比例为80%,10年交给付比例为100%。 |
祝福金 | 自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①趸交:保险期间为10年,给付比例为2%;保险期间为15年,给付比例为3%;保险期间为20年,给付比例为5%。 ②3年交:保险期间为10年,给付比例为30%;保险期间为15年,给付比例为15%;保险期间为20年,给付比例为10%。 ③5年交:保险期间为15年,给付比例为35%;保险期间为20年,给付比例为25%。 ④10年交:保险期间为20年,给付比例为50%。 |
满期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已领取的祝贺金和祝福金总额的差额; (2)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