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精神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精神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精神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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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精神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精神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精神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