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等待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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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