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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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 | 您选择交费期间为3年,并以限期年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第5个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一次祝福金。 您选择交费期间为3年,并以限期月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第5个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月交保险费的360%给付一次祝福金。 您选择交费期间为5年,并以限期年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第5个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福金。 您选择交费期间为5年,并以限期月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第5个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月交保险费的1200%给付一次祝福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