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至尊超能宝B款保险产品计划
少儿
投保范围
0-13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55种特定疾病、20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障,确诊重疾、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满期金、大学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关爱金保障,投保人确诊重疾、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大学教育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合同的大学教育金为每份人民币3,000元。保险公司给付大学教育金后,合同继续有效。
创业婚嫁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金。合同的创业婚嫁金为每份人民币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创业婚嫁金后,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如下:分别为基本保额的20%、30%、50%。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未满3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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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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