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下同)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计算方式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计算方式并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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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下同)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计算方式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计算方式并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异位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6.5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7)非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牙科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种植牙治疗、牙齿整形、牙科保健(如洗牙洁牙等);
(18)因视力矫正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视力矫正术、验眼配镜等);
(19)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
(20)购买人工器官;
(21)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机构购买药品;
(22)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23)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