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我们方承担“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门(急)诊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给付比例。
(2)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
(2)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以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门(急)诊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免赔额)×合同约定的门(急)诊给付比例。 (2)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免赔额)×合同约定的门(急)诊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合同约定的住院免赔额)×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 (2)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合同约定的住院免赔额)×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猝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5)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6)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