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分为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烈士保险金和因公牺牲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烈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评定为烈士的,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烈士保险金额给付烈士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因公牺牲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评定为因公牺牲的,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因公牺牲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烈士、因公牺牲的认定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为准;合同的烈士保险金、因公牺牲保险金仅对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给付。前述“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烈士保险金”和“因公牺牲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残疾,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认定为因公致残、因战致残的,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参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执行。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按照民政部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有关规定办理。
被保险人伤残等级调整的,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调整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因公致残、因战致残的认定和评定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为准。
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仅对认定为因公致残、因战致残的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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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分为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烈士保险金和因公牺牲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烈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评定为烈士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烈士保险金额给付烈士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因公牺牲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评定为因公牺牲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因公牺牲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烈士、因公牺牲的认定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为准;合同的烈士保险金、因公牺牲保险金仅对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给付。前述“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烈士保险金”和“因公牺牲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残疾,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认定为因公致残、因战致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参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执行。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按照民政部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有关规定办理。 被保险人伤残等级调整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调整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因公致残、因战致残的认定和评定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为准。 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仅对认定为因公致残、因战致残的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酒后驾驶,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