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账户指定住院医疗保险(H2018)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按照合同中的续保约定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入院的,由此而导致的当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约定的医院普通病房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被保险人个人自负、个人承担、个人自付及个人自费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50%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单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单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投保本产品后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其累计给付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保险公司同意续保的,对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按比例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不再续保的,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合同上述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其它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约定的医院普通病房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被保险人个人自负、个人承担、个人自付及个人自费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50%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二)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它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十一)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二)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十六)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十七)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性病;


(十九)被保险人接受所有牙科治疗、牙齿矫正、安装义齿、牙托;


(二十)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功能相关医疗,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二十一)因工负伤、职业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十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的治疗和康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若投保人有非连续投保行为的,则其重新投保时视同为首次投保);


(二十四)未经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


(二十五)外配药、代配药、代诊;


(二十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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