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属于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门急诊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
治疗而产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
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赔偿金额或者免赔额后
的剩余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我们应按
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剩余
金额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前款规定的赔偿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接受门诊治疗,至保
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
(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仍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对于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不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

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您和我们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门(急)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

赔偿。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 治疗而产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实 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赔偿金额或者免赔额后 的剩余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 险金。 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公司应按 照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剩余 金额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前款规定的赔偿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接受门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 (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有伤残的治疗(除另有约定外);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修复费用;

 

(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5)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变性手术。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