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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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祝贺金 | 在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生存,保险公司给付一次祝贺金。合同的祝贺金为每份人民币1800元。 |
祝福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祝寿金 | 祝寿金领取日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60、65、70、75或8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贺金
在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给付一次祝贺金。
本合同的祝贺金为每份人民币 1800 元。
祝福金
自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65、70、75或8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
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